抚州市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30  来源:抚州市博物馆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博物馆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博物馆条例》《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抚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58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展陈设计部、文物保管部、开放教育部、信息宣传部及安全保卫等部门。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作为抚州市综合性博物馆,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悠久的临川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抚州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以抚州境内为主的文物征集、收藏、保护与研究;

(二)利用馆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承担抚州境内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考古发掘。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本单位与市直文博单位王安石纪念馆、汤显祖纪念馆联合设立文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

上级行政主管单位领导、各单位负责人(馆长、副馆长)、职工代表、社会人士。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六)提名本单位馆长和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文博监事会,对理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对博物馆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成员在举办者代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单位管理层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管理层执行上级政策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理事会、管理层的职务行为,当其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及管理层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四)监督博物馆财务、资产及重大事务事项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可对所议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监督职工反映情况的落实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监督检查需要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全体监事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主席主持,重要事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理事长、理事或管理层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向理事会会议汇报一次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对长期不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和利用监督职权扰乱其它组织正常工作的监事会成员,经组织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报上级党委批准,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博物馆日常事务运行;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层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提名中层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本单位年度报告。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条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它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它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抚州市博物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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