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博物馆公益鉴定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抚州市博物馆  阅读次数: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文物收藏爱好者,让更多收藏爱好者有机会和文物鉴定人员面对面交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更深入地了解文物知识,提高文物鉴赏水平,积极参与文物保护事业,特制定了相应服务制度。

1.民间收藏家实行实名预约制,通过线上预约参加我馆举办的公益鉴定活动,并承诺文物来源合法。

2.咨询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现场签到,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和安排,有序入场,核对信息,同时签订《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承诺书》方可进行实物鉴定咨询。

3.公益鉴定咨询范围:

(一)民间流传有序的传世文物;

(二)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艺术品,主要分为陶瓷器、金属器、玉器、钱币类、木器类、书画类、民族民俗文物、革命文物、非遗老物件、珠宝玉器、古籍信札、杂项等;

(四)历史上各时期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应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

(七)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藏品。

4.鉴定过程中,原则上只允许送鉴人本人进入鉴定室。年老或行动不便者,可由一人陪同,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送鉴人妥善保管好个人送鉴物品,如出现意外损毁情况,由本人承担。现场不得谈论藏品价格、收藏意向等内容,维护鉴定场所良好秩序。

5.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进入鉴定场所。

6.未经许可,鉴定过程中严禁拍照、录音、录像,不得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公众平台传播鉴定相关内容信息。

7.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藏品有盗窃、盗掘、走私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只提供器物照片或器物类别超出本次鉴定咨询范围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不予鉴定,若属涉案文物的,则上报相关部门。

8.民间文物咨询鉴定仅提供口头倾向性意见(包括名称、时代、真伪等信息),不予估价,亦不进行展览、交易等其他无关活动。意见仅供参考,不出具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作为证据使用,不从鉴定咨询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它用途。

9.公益鉴定要做好鉴定记录,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对外公益鉴定活动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0.如遇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将提前发布调整公告。

11.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鉴定类别请关注抚州市博物馆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通知。


申请人承诺书链接https://www.wjx.cn/vm/ObxYTkh.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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